北京七旬老人蒸桑拿意外去世!游泳馆被判担责一成赔6万

77岁的王先生在游泳后进入游泳馆配套的桑拿室,蒸到半途突然昏迷不醒,之后被宣告死亡。他的女儿将游泳馆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8万余元。通州法院12月12日发布消息称,法院一审判定游泳馆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赔偿六万余元。

通州居民王先生持有住家附近游泳馆的两年期游泳会员卡,时常去游。但是在一次游泳结束后,王先生在蒸桑拿时突然昏迷,游泳馆工作人员发现此情况后拨打了120 救护电话。王先生被送往医院经过6天的救治后,被医院宣告死亡。

他的女儿王女士在起诉书中说,事发后,她去游泳馆,发现桑拿房设备简陋陈旧,照明设备损坏,房内没有计时器,无明显温度提示,桑拿房外没有饮水设备,没有专门服务人员,无人定期巡视,明知监控视频设备损坏情况下,未进行及时修复,构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且游泳馆经营桑拿房资格有欠缺,属于“超范围经营”,游泳馆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长期安全救护意志欠缺,故导致其父在游泳馆突发意外。

被告游泳馆对这样的指控提出了相应的辩解意见:游泳馆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游泳馆经营场所符合国家规定,已经经营十六年。桑拿房仅是游泳馆的配套设施并非主营业务,不属于超范围经营。桑拿房内设有温湿度计、通风口、防水灯,安全保障设施完善,桑拿房外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牌,对禁止进入桑拿房的情况逐条明示告知:“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皮肤病、红眼病、身体不适、饮酒后宾客等严禁使用桑拿房。老人、儿童必须有家人陪同方可入内”,游泳馆尽到了告知义务。事发后游泳馆工作人员及时拨打了120,且王老先生直接死亡原因为脑出血,是自身多年疾病高血压导致的。王老先生作为游泳馆老会员,至少有2年以上丰富的游泳运动经验,理应对游泳这种体育运动有风险性认知,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等多种基础性疾病仍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运动是自甘风险,故游泳馆无责。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先生为游泳馆的会员,可在场馆内进行游泳活动,而桑拿房也在游泳馆的该场馆内,属于王老先生可以使用的区间。游泳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与管理者,应承担相应安全保障义务。游泳馆虽称曾告知、提示王老先生不应使用桑拿房,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充分的注意和管理义务,亦未证明王老先生是在工作人员制止后仍自行使用桑拿房。

法院认为,游泳馆称王老先生曾在桑拿房内违规操作,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王老先生违规不当使用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故游泳馆对于王老先生在使用桑拿房期间突发身体不适,送医救治6天后死亡所产生的损失仍应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但同时,事发时王老先生已经77岁,对其身体情况应当知晓,应适当安排体育锻炼的强度及有能力判断是否能够使用桑拿房等设备。家属对于年老长辈也应时时关怀和规劝,故王老先生对于损害事实及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游泳馆在发现王老先生异常后,所采取的措施亦属及时、适当。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法院酌情确定游泳馆应对合理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六万余元。